RoHS EU
日期:2024-07-26 09:52:59
电子电气设备:
最大工作电压交流电压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压不超过1500伏特,依赖电流或电磁场正常运行的设备,以及产生、传输和测量上述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
适用产品范围:
• 大型家用电器
• 小型家用电器
• 信息技术及电讯设备
• 消费性设备
• 照明设备
• 电动工具
• 玩具、娱乐及运动设备
• 医疗设备
• 监视和控制设备
• 自动分发设备
• 不被以上类别涵盖的其它电子电气设备
2015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2015/863对2011/65/EU附件Ⅱ修订,相关修订指令将于其在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开始生效, 将原先4项被列为优先评估物质中的3项邻苯加入附件Ⅱ中,此外还增加一项邻苯DIBP,而放弃了对其中一项优先评估物质 HBCDD的限制提案。现RoHS2.0附件Ⅱ共有10项强制管控物质,详情如下:
2019年7月22日,欧盟市场上除了医疗设备和监控工具外的电子电气设备必须实行该强制管控,2021年7月22日起,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仪器)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内。
DEHP, BBP, DBP及DIBP限制要求不适用于: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市场的线缆、修理部件及再利用部件,电子电器功能的更新或容量升级,2021年7月22日前投放到市场的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视和控制仪器)。玩具类产品的DEHP, BBP及DBP限制则不参照RoHS指令,而应遵循 REACH法规附件XVⅡ第51条的限制要求。
制造商职责
• 确保产品投放市场时符合限用物质要求
• 按照768/2008/EC附录2的模式A制作技术文档并实施内部生产控制
• 对符合要求的产品制作EU符合性声明并在成品上加贴CE标识
• 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相关技术文档及EU声明10年
符合以上条件后可以在电子产品加贴CE标识:
EU 符合性声明:
1. 电子电气设备的唯一识别号;
2. 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3. 制造商对该声明负唯一的责任;
4. 声明的产品(产品的可追溯性);
5. 产品符合RoHS要求;
6. 有关协调标准使用的参考,或者是与合格声明相关的技术文件参考;
7. 附加信息;代表签章(地点和颁布日期)(姓名、职务)(签名)。
技术文件EN IEC 63000: 2018
• 产品一般特性
• 关于材料、部件或组件的技术文件
• 技术文件与相应的材料、部件或组件之间关系的信息
• 适用协调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清单